裴注三国志是正史吗(裴注三国志读后感)
今天研读陈寿《三国志》及裴松之注文,我们仍然会遇到许多的疑问。一是由于文本在流传过程中产生了讹误,有些误文更是隐藏得很深,至今未克校正;二是由于语言文字以及历史文化的变迁,给去古日远的读者造成了理解上的障碍。而近代以来发表出版的相当一批研究论著,已经做了大量的考释工作。当然,上述辨误考疑的工作,远远没有完结。拙文讨论之若干问题,所引《三国志》文句均据现行流通最广的陈乃乾校点本(下文简称“陈校本”中华书局,1959年版),所谓芹曝之说,尚希方家郢正。
《魏志·钟毓传》:太和初,蜀相诸葛亮围祁山,明帝欲西征。
某适按:《太平御览》卷二百二十一及《通志》卷一百十五作“明帝欲亲西征”。又本志《卫臻传》叙此事云:“帝欲自东征。”在意义和用法上,“自”与“亲”相同。又《吴志·陆瑁传》“孙权忿公孙渊之巧诈反复,欲亲征之。”句法同此。
《魏志·王修传》:初平中,北海孔融召以为主簿。
某适按:“北海”下缺“相”字。《通志》记作“北海相”。孔融是鲁国人,所以史家或以地望称之“鲁国孔融”,或以职官称之为“孔北海”,断无妄称“北海孔融”之理。《蜀志·先主传》有“北海相孔融调先主”语,又《吴志·是仪传》载“郡相孔融嘲仪”事,“郡相”即“北海相”异称,其中“郡”可取代“北海”,但不可略去。
《魏志·公孙渊传》注引《魏略》:谨遣西曹掾公孙珩奉送贼权所假臣节、印绶、符策、九锡、什物、及弥等伪节、印绶、首级。
某适按:张元济先生《三国志校勘记》指出“‘什’字疑有误”,考“什”当属“备”字,《吴志·吴主传》载云:“使将军贺达等将兵万人,金宝珍货,九锡备物,乘海授渊。”其中“九锡备物”作为四字格成语,又见《魏志·荀彧传》:“董昭等谓太祖宜进爵国公,九锡备物,以彰殊勋。”
《蜀志·诸葛亮传》注引郭冲五事:亮时在祁山,旌旗利器,守在险要,十二更下,在者八万。
某适按:卢弼先生《三国志集解》指出:“一蜀之在,其兵者多不过十二万。孔明所有八万,常留四万,以为更代。”把“十二更”理解成“十二万”,这种算法值得怀疑。根据《三国经济史》一书的说注,孔明出征时所率十万之兵,其中只有八万上岗,另外两十分之二也就是两万人处于轮番休息状态,“十二更下”就是十分之二的军队轮岗,“更”是轮流之意。
《蜀志·诸葛亮传》:惟博陵崔州平、颖川徐庶元直与亮友善。
某适按:疑“崔”字下脱落人名,原文似应作“博陵崔某(名)州平(字)”,这样才与“颍川徐庶(名)元直(字)”格式相同。又疑“州”原作“叔”。今本《世系》、《九州春秋》、《魏国统》及唐代裴度《蜀丞相诸葛武候祠堂碑》皆如是作。
《蜀志·诸葛亮传》“次子京”注:京位至广州刺史。
某适按:据唐代林宝《元利姓纂》卷二:“亮,蜀丞相、武乡候;生瞻,蜀尚书仆射;瞻生京,江州刺史。”《能志》卷一百十八也记作“江州”。
《蜀志·刘封传》:亲非骨血而据权势。
某适按:父子史弟关系称“骨肉”,古书屡见,“亲非骨肉”,书中也非一见,如《魏志·梁习传》注:“臣松之以为习与王思,同寮而已,亲非骨肉,义非刎颈,而以身代思,受不测之祸。”《通志》亦作“骨肉”。而《三国志文类》卷四十七作“骨月”,“月”即“肉”。
《蜀志·许靖传》注引《益州耆旧传》:州之牧伯犹七国之诸候也,而璋懦弱多疑,不能党信大臣。
某适按:卢弼先生《三国志集解》云:“党字疑误。”其实当时的“党”包含“依仗”、“亲近”等意义,例如本志《张嶷传》:“其党道信义,皆其类也。”既然道可“党”而义“信”那么“党信”似可理解成依赖和信任。
《吴志·孙策传》注引《江表传》:时有道士琅琊于吉……吴会人多事之。
某适按:《后汉书·襄楷传》作“干吉”,唐李贤注引《江表传》亦作“干吉”。宋张君房所编《云笈七签》卷六引《百八十戒》:“老君于蜀郡临邛县授予琅琊于吉。”而“干”变“于”,大概在南宋以后。
《吴志·张绂传》注引《吴书》载孔融遣张绂书:南北并定,世将无事,孙叔投戈,降灌俎豆,亦在今日。
某适按:易培基先生《三国志补注》将“孙叔”改“叔孙”。“叔孙”是指叔孙通,《史记》有传,扬雄《解嘲》:“叔孙通起于桴鼓之间,解甲投戈遂作君臣之仪,得也。”这就是典故之来由。《三国志人名索引》将此人视为《汉书》中记载的“孙叔贺”(公孙贺,公孙子叔)。
《吴志·蒋钦传》:孙策三袭袁术,钦随从给事。
某适按:易培基先生认为“袭”字乃“依”字籀文,因孙策此时正依袁术。卢弼先生亦持此说。我们怀疑“袭”字可能是“就依”或“依就”二字的误会。考《朱治传》“会坚薨,治扶翼,依就袁术”是其例证。
《吴志·贺邵传》:饮之醇酒,中毒陨命。
某适按:卢弼先生《三国志集解》考证日:“醇”疑作“鸩”。按“醇”字未必有误。醇酒是酒味浓厚的烈性酒。《史记·魏公子列传》:“饮醇酒,多近妇女,日夜为饮乐者四岁,竟病酒而卒。”魏公子以饮醇酒为常事,因酒致病,是慢性的洒精中毒;葛溪在已经昏醉的情况下,被过量的醇酒灌死,显然是急性的酒精中毒。如果真是“饮之鸠酒”,则下文强调“中毒”二字便成多余。